合同变更条件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遵循法定程序、具备法定事由等。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以下是具体的变更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最常见情形。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即可变更。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对货物的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进行修改,这种协商一致的变更具有法律效力。
遵循法定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合同变更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其变更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具备法定事由: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外,情势变更也是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之一。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