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成年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监护人。但如果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一般依次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在成年子女精神和智力状况正常,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时,不需要监护人。
然而,当成年子女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就需要确定监护人。监护顺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配偶与成年子女在生活中联系紧密,相互扶持,由配偶担任监护人在情感和生活照料上具有天然的优势。
如果成年子女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么父母成为第二顺序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有着深厚的血缘关系,通常会尽心尽力地照顾子女。
若父母也不具备监护能力,成年子女的子女则成为第三顺序的监护人。作为子女的下一代,他们对父母负有赡养和照顾的义务,在必要时承担起监护责任。
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为第四顺序的监护人。这些近亲属与成年子女有着一定的亲情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承担起监护职责。
除了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监护制度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以最大程度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