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到鉴定所需时间没有固定标准,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来说,工伤认定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决定,事实清楚的15日内可出结果;劳动能力鉴定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所以,顺利情况下大概需要3-4个月,但实际耗时可能因具体情况更长。
工伤认定阶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不过,当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时,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例如,涉及交通事故的工伤,需要等待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就可能使工伤认定时间延长。
劳动能力鉴定阶段,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存在职工需要再次鉴定的情况。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同样需要一定时间,这也会使整个工伤认定到鉴定的时间拉长。所以,工伤认定到鉴定的时间因各种因素而有较大差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