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到旧伤,赔偿需先确定旧伤与此次工伤的关联程度,再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可能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
在工伤伤到旧伤的情况下,首先要明确旧伤与此次工伤之间的关系。如果旧伤是因工作原因导致且已被认定为工伤,此次再次伤到该部位,其后续治疗和赔偿通常会按照工伤处理流程进行。
第一步是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等。
第二步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步是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如果被认定为工伤且有伤残等级,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旧伤与此次工伤没有关联,只是此次工伤引发了旧伤的症状加重等情况,需要通过专业的医学鉴定来确定此次工伤对旧伤加重的参与度,然后根据参与度来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