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分为劳动能力鉴定和司法鉴定等不同类型。劳动能力鉴定需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对其鉴定结论不服还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而司法鉴定一般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比如当地一些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专业鉴定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伤残鉴定中较为常见的类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另外,在一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涉及民事赔偿纠纷等。司法鉴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这些机构通常是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具有专业的鉴定设备和人员。可以通过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具备相关工伤伤残鉴定资质的机构名单。在选择时,要确保机构的合法性和专业性,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不同地区的鉴定机构分布和鉴定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但总体原则是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