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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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在学校受伤该由谁负责

2026-01-30 02: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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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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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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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在学校受伤,责任承担需根据学生年龄以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情况来确定,可能由学校承担责任,可能由侵权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也可能多方共同承担责任。

依据学生的年龄不同,法律适用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学校需要承担更高的管理和保护义务。例如,一个六岁的学生在课间与同学追逐打闹摔倒受伤,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在日常教育中对学生进行了足够的安全教育,在课间也安排了合理的人员进行巡查管理,那么学校就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学校依然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比如,一个十岁的学生在课间因为学校楼梯的扶手松动而摔倒受伤,若学校没有及时对扶手进行检查和维修,就表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在课间将学生打伤,那么该校外人员作为直接侵权人要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在人员进出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阻止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如果是学生之间相互打闹导致受伤,侵权学生的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两个学生在课间互相推搡,一方将另一方推倒致其受伤,那么推人的学生的监护人需要对受伤学生进行赔偿。

学生课间在学校受伤该由谁负责(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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