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任等方面。
用人单位责任是工伤保险责任中的重要部分。用人单位有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在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需及时救治受伤职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任方面,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以便进行管理和查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审核、支付工伤待遇等工作。同时,还需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且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任包括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对工伤保险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会同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