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员工的天数根据不同情形而定,一般情况下无过失性辞退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经济性裁员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员工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依据该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单位要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要么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通知期。
其次是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不过,如果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总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员工的天数要根据具体的解除原因和情形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