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待遇单位不给盖章,劳动者可自行准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申请工伤待遇时,若单位拒绝盖章,劳动者不必过于担忧,可按以下步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即使没有单位盖章,只要材料齐全且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会受理申请。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若劳动者认为因工伤影响了劳动能力,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样,这一过程不需要单位盖章。劳动能力鉴定能确定伤残等级,是确定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
然后,与单位协商。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劳动者可尝试与单位沟通,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说明法律规定和自身权益,争取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若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最终解决纠纷,确保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得到落实。总之,单位不盖章不应成为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的阻碍,劳动者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