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这一国家标准。
工伤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的重要程序,其评定标准具有严格规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专门针对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进行鉴定的国家标准。该标准详细划分了不同伤残等级的评定依据和具体情形。
评定原则: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例如,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医疗依赖指工伤致残后,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完全生活自理障碍,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等级划分:该标准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每一级都有相对应的具体条款,涵盖了身体各个部位和系统的损伤情况。比如一级伤残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十级伤残包括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²等。
在实际的工伤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会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从而为工伤职工提供合理的待遇和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