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伤中,用工单位在特定情况下需承担责任和义务,但主要责任主体通常是劳务派遣单位。
在劳务派遣关系里,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在工伤认定及赔偿责任方面,《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职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从一般规定来看,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是承担工伤赔偿等责任的主要主体。
然而,用工单位并非完全不承担责任和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若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受伤,此时用工单位就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一同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指出,用工单位有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在工伤发生后,用工单位要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若因为用工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派遣员工的工伤问题处理受到影响,用工单位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劳务派遣单位是承担工伤责任的主要一方,但用工单位在违反法律规定或未履行相应义务导致派遣员工工伤损害时,也需承担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