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完后,需等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决定。若认定为工伤,接下来可根据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按照鉴定结果和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赔偿;若对认定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完成工伤认定申请后,首先是等待认定结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在此期间,要保持电话畅通,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的补充材料。
如果认定结果是认定为工伤,那么下一步就可以考虑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就可以按照相应的标准申请工伤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将按照规定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要是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一般是向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