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欠债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法律层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处于分居状态,这一认定标准依然适用。
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如果在分居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的,例如两人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那么毫无疑问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或者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另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比如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该债务,这种情况下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分居并不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在某些情况下,一方所欠债务可能是为了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比如为孩子支付学费、为家庭成员支付医疗费用等,即便夫妻分居,这些费用依然是为了家庭整体利益支出的,所以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若夫妻双方有共同的生产经营项目,分居期间一方为了该项目的运营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在分居期间一方为了店铺的进货、支付租金等产生的债务,就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总之,判断分居期间一方欠债是否为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债务的用途以及是否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不是单纯依据夫妻分居这一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