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为情人出资购买房产,该行为侵犯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配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该出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房产或购房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用于购买房产,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配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处理: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以证明该房产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且是为情人购买。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维权至关重要。
然后,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因为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法院通常会支持配偶的诉求。如果房产登记在情人名下,法院可能会判决情人返还房产;若房产无法返还,比如已经被转卖等情况,情人则需要返还相应的购房款。
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诉讼时效等问题。一般来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同时,在整个过程中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采取过激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此外,如果在婚姻关系中还涉及到其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可以一并在诉讼中提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