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后伤情鉴定并没有严格统一的最晚时间限制,但一般建议尽早进行。不过不同类型的损伤有不同的最佳鉴定时间,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伤情鉴定对于确定被打者的损伤程度、追究打人者责任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都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明显且稳定的损伤,如肢体的开放性伤口、简单骨折等,通常应在受伤后尽快进行鉴定,一般在治疗相对稳定、伤口基本愈合时进行,多数情况在受伤后的数天至数周内。
对于一些可能存在变化的损伤,如颅脑损伤,由于其可能存在迟发性出血等情况,可能需要在受伤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动态观察和多次检查,一般在病情稳定后进行鉴定,可能是受伤后的数周甚至数月。因为早期可能症状不明显或损伤情况还在发展变化中,过早鉴定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最终的损伤程度。
对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等损伤,由于关节功能的恢复情况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稳定,通常会在受伤后3-6个月左右进行鉴定,以准确评估关节功能的受损程度。
虽然没有明确的最晚时间限制,但如果拖延时间过长,可能会因损伤的自然恢复、缺乏原始检查资料等因素,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影响对伤者权益的保护和责任的认定。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所以从实际操作流程来看,也应及时进行伤情鉴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2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