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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伤情鉴定流程

2026-01-25 17: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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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伤情鉴定流程一般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具鉴定文书等环节。

首先是委托环节。案件主办单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可以委托法医进行伤情鉴定。委托时需向鉴定机构提交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目的、要求,同时还要提供相关的案情资料,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以及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

接着是受理阶段。鉴定机构会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看其是否齐全、有效。若材料符合要求,鉴定机构会作出受理的决定,并与委托方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鉴定的费用、鉴定的时限等内容。如果材料不完整,鉴定机构会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

之后进入初次鉴定。鉴定机构会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医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会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受伤的部位、程度、特征等,必要时还会借助一些辅助检查手段,如X光、CT等。鉴定人会根据检查结果,结合相关的鉴定标准和专业知识,对伤情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得出鉴定意见。

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比如委托方发现新的与鉴定有关的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不完整、需要作进一步补充说明等。此时,委托方可以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鉴定。

若当事人对初次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过程存在问题或者鉴定依据不充分等,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一般会另行指派鉴定人进行。

最后,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文书应当包括鉴定的基本情况、检验过程、鉴定意见等内容,并且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鉴定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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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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