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工伤需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此外可能还需其他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申请认定工伤时,需要准备以下几类关键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这是申请工伤认定的首要材料。申请表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下载,也可到其办公地点领取。填写时需如实、详细地填写职工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诊断证明应包含职工受伤的部位、程度、诊断结果等详细信息,并且要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形,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准备齐全且准确的申请材料,有助于顺利进行工伤认定程序,保障受伤职工及时获得应有的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