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时,首先应确定履行不能的原因和性质,区分是自始不能还是嗣后不能、主观不能还是客观不能等情况,然后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免责等措施。
当遇到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应对。
第一步是确定履行不能的类型。自始不能是指合同成立时就不能履行,例如以已经灭失的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嗣后不能则是合同成立后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如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损毁。主观不能是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像当事人破产无力支付货款;客观不能是基于外部客观情况导致履行不能,如政府禁令使合同标的物无法交易。
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例如,因地震导致工厂厂房坍塌,无法按时交付货物,此时可以依据不可抗力规则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若履行不能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那么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比如,卖方故意不交付货物导致履行不能,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当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使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例如,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卖方履行合同成本过高,双方可以协商调整价格条款。如果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退还货物等。
合同履行不能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解决问题,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