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单位资金定罪需符合一定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涉及挪用资金罪。一般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达到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这些情形,会被定罪。
挪用单位资金涉及的罪名是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主体方面,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单位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挪用单位资金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客观方面,要满足利用职务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管理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会计利用管理账目和资金的便利,挪用部分资金用于炒股,这就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而且要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是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像用于投资、做生意等;三是进行非法活动,如用于赌博、贩毒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不同的标准。同时,挪用单位资金的定罪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资金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