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款一般由近亲属领取,具体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若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领取。
工伤死亡赔偿款的领取主体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里的近亲属是有先后顺序的。
第一顺序领取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配偶与死亡职工存在婚姻关系,在生活和经济上有紧密联系,是重要的依赖对象。子女是死亡职工的直系血亲,有获得赔偿以保障生活和成长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付出很多,在子女工伤死亡后,在经济和精神上遭受双重打击,也应获得赔偿款。例如,某职工因工伤死亡,其妻子、孩子和父母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领取人去申领赔偿款。
如果不存在第一顺序领取人的情况,那么就由第二顺序领取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领取。兄弟姐妹是旁系血亲,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与死亡职工有相互扶养的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死亡职工有隔代的血缘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依赖死亡职工生活。
在实际领取过程中,通常需要所有有权领取赔偿款的近亲属共同协商确定领取方式和分配比例。若协商不成,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这样是为了确保赔偿款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相关权利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