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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属于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2026-01-22 03: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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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时,很可能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一家企业因市场竞争失败,出现大量亏损,资金链紧张,甚至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此时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若继续履行合同,极有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对价,因此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明显表明后履行一方有逃避合同义务的故意。比如,某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将公司的主要资产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并且抽逃大量资金,使得公司账户资金所剩无几。先履行方一旦发现此类情况,有理由认为后履行方会丧失履行能力,从而行使不安抗辩权。

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积累的信用和声誉。如果后履行方在以往的商业交易中多次出现违约行为,或者有欺诈等不良记录,先履行方有理由怀疑其履行此次合同的能力和诚意。例如,某企业经常拖欠货款,被多家合作伙伴投诉,这种情况下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涵盖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可能导致后履行方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比如,后履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关键技术人员流失导致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等。在这些情况下,先履行方同样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列哪些属于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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