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时间一般是算刑期的。但具体的计算方式会因刑罚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对于不同的刑罚,羁押时间折抵刑期的规定如下。
对于管制这种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是因为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与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相比,其限制程度相对较低,所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是因为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羁押同样也是剥夺人身自由,所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后,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由于这两种刑罚本身不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不存在以羁押时间折抵的情况。不过,如果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此时之前的羁押时间就不能再进行折抵了。
总之,羁押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会算入刑期的,但要根据具体的刑罚种类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计算折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