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于死刑的人包括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些人群不适用于死刑是基于人道主义、保护弱势群体等多方面的考量。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在心智和认知方面尚未完全成熟,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意义的理解和判断能力相对有限。他们正处于成长和发展阶段,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和改造空间。从人道主义和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例如,一个十七岁的少年因冲动参与了一起严重犯罪,如果对其适用死刑,就忽视了其年龄因素以及未来可能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怀孕的妇女涉及到胎儿的生命权益。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为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同时,怀孕妇女在生理和心理上处于特殊时期,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顾。即使在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仍应被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比如,某女性在犯罪后被羁押期间发现怀孕,那么无论后续案件如何进展,都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情况下,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身体机能和认知能力有所下降,其再犯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法律规定对这部分人不适用死刑,但如果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特别残忍手段”通常指犯罪行为极其野蛮、残酷,如使用极端暴力方式折磨被害人等。例如,一位七十六岁的老人因邻里纠纷,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他人,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不排除适用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