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赔偿需根据不同情况处理。首先要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若有工伤保险,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依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具体赔偿标准。
当工伤事故发生并完成工伤认定后,赔偿的流程和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第一步是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赔偿责任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用人单位也需承担一定部分,例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赔偿责任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赔偿项目方面,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医疗费是用于治疗工伤所产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若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存在伤残等级,还会有相应的伤残待遇。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此外,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赔偿流程上,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