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租房合同,需先确认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若有则可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若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则要按相应程序进行,同时可能涉及交接房屋、结算费用等手续。
在法律层面,单方解除租房合同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情况,不同情况对应的程序和手续有所不同。
首先是约定解除。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权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中要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愿、解除的时间等关键信息。通知的方式可以是邮寄、电子邮件等能留下记录的方式,以便后续有证据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若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其次是法定解除。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解除权人同样要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若双方就解除合同及相关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解除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来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后,还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一是房屋交接,解除权人应将房屋恢复到合理状态(按合同约定),并与对方共同进行房屋检查和交接,签署交接文件,确认房屋的状况和物品的归还情况。二是费用结算,包括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双方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总之,单方解除租房合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妥善处理好后续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