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认定效力不足主要体现在合同目的违法、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合同形式与实质不符等方面。
从合同目的来看,如果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监管等,这种合同的效力通常会被认定不足。例如在房屋买卖中,阳合同故意压低交易价格以减少应缴纳的税费,阴合同则是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这种以违法目的订立的合同,其阳合同因违反了税收法规等相关规定,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也是阴阳合同效力不足的重要表现。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合同效力会受到影响。比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阴阳合同,通过阳合同进行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而阴合同则私下约定给予投标人不正当的利益,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和国家对招投标市场的管理秩序,阴阳合同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依据。如果阴阳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在一些行业中,法律规定了特定的交易条件和程序,而阴阳合同绕过这些规定进行交易,其效力必然受到质疑。
最后,合同形式与实质不符也是阴阳合同效力不足的体现。阳合同通常是为了应付外部检查或办理相关手续而签订,其条款内容并非双方真实的权利义务约定,而阴合同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依据。这种形式与实质的脱节,使得阳合同无法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其效力存在问题。当发生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阴阳合同的效力,以维护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