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重要区别在于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一般授权下,代理人只能进行一些程序性的、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代理行为;而特别授权中,代理人可以实施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要处分行为。
从定义和权限范围来看,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仅享有纯程序性质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等。这些权利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依据一般授权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对方当事人的某个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申请该证人回避,这只是对诉讼程序方面的操作。
特别授权则不同,它赋予了代理人更广泛且关键的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这些行为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比如在上述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代理人有特别授权,那么他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代表当事人承认对方部分诉讼请求,或者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减免一定的赔偿金额等。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意义来讲,法律对特别授权的要求更为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授权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表示,且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写明授权的事项。而一般授权相对而言规定较为宽泛。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授权使得代理人在诉讼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案件的走向和当事人的最终利益。而一般授权主要是辅助当事人完成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时,一定要明确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