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拒绝交付房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比如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为依据进行计算。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预先约定性和补偿性,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当一方违约时,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过,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能够对合同双方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