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达不到伤残等级,仍可获得相应赔付,主要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并非所有工伤都能评定为伤残等级,但即便达不到伤残等级,受伤职工依然享有一定的权益和相应的赔付项目。
医疗费: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这确保了职工在治疗工伤时的基本医疗费用得到解决,保障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保障了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的经济收入,使其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职工聘请护理人员产生的费用,合理部分应由单位承担。这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生活照料方面的保障。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职工因工伤住院及到外地就医的经济负担。
交通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方便了职工在需要异地就医时的出行,保障其能获得更好的医疗资源。
总之,工伤达不到伤残等级的职工,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合理费用,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