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程序走完解除时间没有明确统一的天数规定。一般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解除,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或者在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定情形时及时解除,而从确认符合解除条件到办理完解除手续,通常在三日以内。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解除情况需要依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在这十二个月内案件没有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完毕等情况,到十二个月期满时,就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当出现法定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时,也会及时解除。比如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犯罪行为并非被取保候审人所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相关司法机关确认符合解除条件,就会在三日以内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
具体的解除流程是,由执行机关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同时,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送达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
总之,取保候审程序走完解除的时间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既与案件的具体进展有关,也与是否出现法定解除情形相关。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来办理解除手续,以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