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0

检察院驳回后是不是由公安局说了算了

2026-01-15 05:47:09
0 浏览
推荐律师
安泓昱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检察院驳回后并非由公安局“说了算”。检察院和公安局在刑事诉讼中都有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权力,相互配合且相互制约,即使检察院作出驳回决定,后续的处理也需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并非公安局能单方面决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和公安局有着不同的职能定位。公安局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证据的收集等;而检察院承担着法律监督、审查起诉等重要职责。

当检察院驳回公安局的某些请求时,常见的情况有驳回提请批准逮捕和驳回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是驳回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公安局不能强行逮捕犯罪嫌疑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结束了,公安局可以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同时,公安局也可以继续侦查,补充完善证据,待有新的证据或情况符合逮捕条件时,再次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若是驳回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不符合起诉条件。此时,公安局同样不能自行决定起诉犯罪嫌疑人。公安局需要根据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由此可见,在检察院驳回相关请求后,整个案件的处理是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公安局的后续行动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检察院的监督,并非由公安局单方面决定案件走向。这一机制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准确。

检察院驳回后是不是由公安局说了算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遇到法律疑问?
专业律师作答,预计3分钟获得回答
立即咨询
24小时免费咨询
问题答疑
最近已为85人解答法律疑问
手机提问 扫码提问更快捷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