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逮捕期限分为审查批捕期限和决定逮捕期限。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时间因情况而异,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情况下,应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受理立案后二十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三十日。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逮捕期限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是审查批捕期限,当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七日的期限是为了保障案件能够及时处理,同时也给予检察院足够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审查。
而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则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拘留来区分。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需要尽快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案件特别复杂,需要进一步侦查核实证据等,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检察院应当在受理立案后二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考虑到其调查难度和工作量,决定逮捕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又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保障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