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一般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结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这是通常情况下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的时间限制。如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要是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还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当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意味着该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结案。
此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如果不服,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不过这些后续的救济程序并不影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案件在检察院阶段的结案状态。总之,检察院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标志着该案件在此阶段的处理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