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品房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开发商需承担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责任,若存在欺诈等情形还可能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商品房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开发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一系列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开发商应将购房者支付的购房款全额返还给购房者。这是开发商在合同无效后首要的义务。
开发商还需返还购房者已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通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来确定。从购房者付款之日起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之日止,这期间产生的利息都应由开发商承担。
如果因合同无效给购房者造成了其他损失,开发商也需要进行赔偿。这些损失可能包括购房者为购房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中介费等。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以弥补购房者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等情形,如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导致合同无效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同时,开发商还应积极与购房者沟通协商解决合同无效后的相关事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购房者可能会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开发商需要积极应对诉讼,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