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状态主要有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不同状态的后果差异明显。有效合同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需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确定。
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具备法定要件,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合同有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要按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买方要按时支付货款。若一方不履行义务,就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这是对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常见的可撤销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在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需履行合同义务。但一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类似,即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不过,撤销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行使。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在被追认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