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劫、玩忽职守等行为分别属于不同的风险类型,盗窃和抢劫属于社会风险中的刑事犯罪风险,玩忽职守属于管理风险中的公职人员履职风险。
首先来看盗窃和抢劫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属于社会风险的范畴。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而盗窃和抢劫具体属于刑事犯罪风险。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则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它们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可能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众的安全感。在日常生活中,盗窃和抢劫案件时有发生,给受害者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例如,入室盗窃可能导致居民家中贵重物品被盗,街边抢劫可能使行人的财物瞬间被抢,这些犯罪行为的存在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着财产和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
再看玩忽职守行为,它属于管理风险中的公职人员履职风险。管理风险是指管理运作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管理不善、判断失误等影响管理水平的因素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发生在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是由于他们的失职、渎职,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监督责任。比如,在一些重大安全事故背后,可能就存在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情况,他们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监管,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所以,玩忽职守行为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社会的正常运行构成了严重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