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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2026-01-13 12: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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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和无效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效力状态、形成原因、主张权利主体、行使期限和法律后果上。

在效力状态方面,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这种无效是绝对的、确定的,不会因时间或其他因素而改变其无效性质。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在被撤销或变更之前是有效的,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才自始无效;若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权,则合同继续有效。

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合同通常是因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例如,买卖毒品的合同,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主要是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原因订立。比如,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标的的质量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就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主张权利主体有差异。对于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也可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无效。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只有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其他人无权主张。

然后,行使期限不一样。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撤销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一般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超过该期限,撤销权消灭。而无效合同不存在行使期限的限制,任何时候发现合同无效,都可主张其无效。

最后,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被撤销后,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类似;若合同被变更,则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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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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