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发生时间、法律后果、限制条件等方面。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使其不生效;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使已生效要约失去效力,且撤销有一定限制而撤回通常无。
从发生时间上看,要约撤回是在要约发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进行的。例如,甲通过快递向乙发出一份要约,在快递还未送达乙时,甲发现要约内容有误,此时甲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撤回该要约。而要约撤销是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且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进行的。比如,甲向乙发出的要约已经到达乙,乙还在考虑是否承诺时,甲可以撤销该要约。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撤回的目的是阻止要约生效,一旦撤回成功,该要约就不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就像上述例子中,甲成功撤回要约后,乙就不能再基于这份要约作出承诺,双方不会基于此要约形成合同关系。而要约撤销是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去效力。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被撤销前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人可能需要对受要约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限制条件也存在差异。要约撤回通常没有太多限制,只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撤回即可。然而,要约撤销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例如,甲在要约中明确表示“本要约在 10 天内有效,不可撤销”,那么甲就不能在这 10 天内撤销该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