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电话号码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的电话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里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提供”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供给他人。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买卖电话号码而言,如果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会构成此罪。
一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所以,买卖电话号码看似是小事,但实则可能触犯刑法,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