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户口在前夫家仍可办理结婚证明。可以通过拿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开具户籍证明,然后携带户籍证明、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当离婚后再婚且户口还在前夫家时,并不影响办理结婚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由于户口在前夫家,无法直接拿到户口簿。此时,可以采取开具户籍证明的办法。具体做法是,本人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后,他们会为其开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在效力上与户口簿有一定的等同性。
拿到户籍证明后,再准备好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无配偶声明可以通过离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来证明。而关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一般在婚姻登记机关会有相应的表格,如实填写并签字即可。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当事人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核实身份信息、婚姻状况等。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这样,即便户口在前夫家,也顺利完成了结婚证明的办理,合法确立了新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