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匿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有的财产,理应在离婚时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而一方隐匿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里的“少分或者不分”是法律给予隐匿财产方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体的比例和程度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如果在离婚时没有发现对方隐匿财产,而是在离婚后才发现的,另一方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隐匿财产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另一方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对方隐匿财产的相关证据,比如银行账户的异常资金流动、财产的转移记录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隐匿财产的数额、情节、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程度等,来确定最终的处理结果。
此外,为了避免在离婚时出现隐匿财产的情况,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和记录,保持财产信息的透明度。如果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的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法律对于离婚时隐匿财产的行为是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理方式的,旨在维护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公平和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