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霸王条款通常包括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等内容,如“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商品合格”等。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以下是常见的合同霸王条款内容。
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这类条款会让合同相对方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责任。例如,在一些物流运输合同中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托运方都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运输方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即使是因运输方的重大过失,如车辆保养不当导致事故造成货物损失,也要求托运方自行承担后果。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剥夺了合同相对方在正常情况下应享有的权利。像某些商场的促销活动声明“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这就排除了消费者对活动规则提出质疑和合理诉求的权利。一旦消费者与商场就活动内容产生争议,商场可以凭借这一条款随意解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商家或提供服务的一方通过条款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比如在一些美容服务合同中规定,“因美容手术导致的任何后果,美容院概不负责”。美容手术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出现手术失败等情况,按照正常法律规定,美容院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该条款却试图免除其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限制对方选择权利:限制了合同相对方在交易中的自主选择权。例如,一些电信运营商在套餐合同中规定,用户只能选择指定的增值服务,不能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自由搭配,这就限制了用户选择适合自己服务的权利。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