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届满日期应当按照开始的月、日计算,如果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期限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则。
起始日期: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次日开始计算。比如,犯罪嫌疑人在3月1日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那么取保候审期限就从3月2日开始起算。这是因为办理手续当天,相关程序还在进行中,从次日起才正式进入取保候审的期间。
计算方式:在计算时,以月和日为单位。例如,如果取保候审决定是从3月2日开始,那么到次年的3月1日为满十二个月。这里的月是按照公历月计算,而不是农历月。
届满日期的特殊情况: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这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日期原本是10月1日(国庆节),那么就应当顺延至10月8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重新计算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每个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限都是独立计算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重新计算期限。
准确计算取保候审期限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有序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和相关人员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和执行取保候审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