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取保候审应解除。执行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及程序办理解除手续,被取保候审人可凭借相关证明领回保证金。
需明确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此时取保候审的必要性已不存在,应当解除。
从法律依据上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九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便属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
在具体的解除程序方面,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同时会通知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会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来说,在接到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后,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这一环节保障了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整个解除取保候审的过程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的,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的程序,让被取保候审人清楚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