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次数与判决没有必然的固定对应关系,可能开庭一次就判决,也可能需要多次开庭,具体次数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情况、是否出现新的情况等多种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简单刑事案件,通常开庭一次就可以完成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之后法院经过合议庭评议等环节,就会作出判决。例如一些常见的轻微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相关证据也比较充分,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对证据和事实争议不大,这类案件往往一次开庭就能解决。
然而,对于复杂的刑事案件,可能需要多次开庭。一方面,如果案件涉及的证据众多、案情复杂,一次开庭难以完成对所有证据的审查和质证,就可能需要再次开庭。比如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大量的财务账目、合同文件等证据,庭审过程中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辩论,一次开庭可能无法完成全部工作。
另一方面,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也可能导致再次开庭。例如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新的辩解,或者出现了新的证人、证据等,法院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需要对这些新情况进行调查和审理,就会安排再次开庭。此外,如果案件存在补充侦查等情况,补充侦查完毕后,也可能需要再次开庭审理。
总之,刑事案件开庭次数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使法律得到正确适用。所以不能简单地确定刑事案件开庭几次就会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