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改名,需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准备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办理改名手续。若子女已满8周岁,应征求其意见;已满18周岁,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二、不同年龄段子女改名流程
1. 子女未满8周岁:由于该年龄段的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变更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父母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子女的户口簿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改名手续。
2. 子女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此时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办理时,同样需父母携带相关材料到派出所,同时要提供子女同意改名的书面意见,经派出所审核后进行改名。
3. 子女已满18周岁:子女本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改名。本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名的理由,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派出所审核通过后,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改名。
三、注意事项
在办理子女改名手续前,父母应充分考虑改名对子女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学习、生活等方面。同时,要确保改名的理由合理合法。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以免影响改名的办理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