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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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2026-01-09 02: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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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昕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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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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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但在成立条件、标的物、占有情况、优先效力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成立条件来看,抵押权的设立通常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部分财产可仅签订合同设立)为要件。例如,企业将其厂房抵押给银行贷款,需签订抵押合同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质权的成立则不仅需要订立质押合同,还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比如,张三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李四借款,需把珠宝交给李四占有。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享有留置权。像汽车修理厂修理汽车后,车主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该汽车。

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以及权利。如房屋、机器设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可以设定抵押。质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像汇票、本票、债券等权利凭证可以出质。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常见的如运输的货物、加工的产品等。

占有情况存在差异。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继续使用抵押物。例如抵押的房屋,抵押人可以继续居住或出租。质权则必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留置权中,债权人在留置前已经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最后,优先效力方面也有区别。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也就是说,在实现担保物权时,留置权具有最优先的受偿顺序,其次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最后是质权。

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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