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电梯坠落事故的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涉及电梯所有权人、管理人、维保单位、生产厂家等主体,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在电梯坠落事故中,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类型如下。首先是民事责任方面。电梯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通常对电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电梯所有权人是业主,而电梯委托给了物业公司管理,那么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若存在管理不善,如未按时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处理电梯故障报修等情况,导致电梯坠落事故发生,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例如,某小区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检,电梯出现异常声响多日未处理,最终导致坠落事故,该物业公司就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电梯的维保单位也至关重要。维保单位有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职责。如果维保单位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如未正确更换磨损的零部件、维保记录造假等,从而引发电梯坠落事故,维保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敷衍了事,没有对电梯的制动系统进行有效检查和维护,致使制动失灵导致电梯坠落,维保单位需对事故后果负责。
若电梯坠落是由于电梯本身存在质量缺陷,生产厂家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厂家应保证其生产的电梯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如果因设计不合理、原材料选用不当等原因导致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并引发事故,生产厂家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在行政责任方面,相关监管部门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如对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物业公司、违规维保的维保单位等,可能会处以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刑事责任方面,如果事故是由于相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等,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可能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总之,电梯坠落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明确各主体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