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清单漏项可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双方可协商解决,确定漏项工程的造价及施工方式等;若协商不成,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由双方分担风险或根据责任归属确定承担方,也可通过第三方鉴定确定造价,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标后清单漏项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当遇到这种情况时,首先要查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合同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如果合同中对清单漏项有明确的处理方式,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来执行。例如,合同可能约定漏项部分由承包商自行承担费用,或者由业主按照一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补偿。
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过程中,需要明确漏项工程的具体内容、范围和质量要求等。对于漏项工程的造价确定,可以参考类似工程的造价、市场价格信息等。如果双方对造价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第三方机构会根据相关的计价规范和市场行情,对漏项工程进行合理的造价评估。
从责任归属角度来看,如果清单漏项是由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不准确导致的,那么招标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对漏项工程的费用进行补偿。如果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没有仔细审核清单而导致漏项,投标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要完全承担漏项工程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分担风险。
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清单漏项问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施工记录、造价鉴定报告等。
此外,为了避免中标后清单漏项带来的纠纷,招标人在编制清单时应确保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仔细审核清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疑问。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也应加强沟通和管理,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