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敲诈需要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在勒索敲诈案件中,如犯罪嫌疑人用来威胁被害人的凶器、作案工具等,这些物品可能直接关联到犯罪行为的实施,对于确定犯罪事实有重要作用。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比如勒索信件、敲诈短信、电子邮件等,这些书证能够清晰地呈现出犯罪嫌疑人勒索敲诈的意图、要求以及相关的条件等关键信息,是认定勒索敲诈行为的重要依据。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如果有现场目击证人,或者了解勒索敲诈过程中某些情况的人,他们的证言可以从旁佐证犯罪行为的发生。例如,证人看到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等情况,其证言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定罪有很大帮助。
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作为直接的受害者,其陈述能够详细描述勒索敲诈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等信息,是案件调查的重要线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他们的供述可能会交代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等细节,但由于其自身利益关系,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在勒索敲诈案件中,可能涉及对勒索信件、短信等的笔迹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这些鉴定意见可以为案件提供科学的证据支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以及辨认和侦查实验的相关记录。例如,对勒索现场的勘验笔录可以帮助确定犯罪现场的情况,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如监控录像记录了犯罪嫌疑人实施勒索敲诈的过程,手机通话录音保留了勒索的言语内容等,这些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具有直观、准确的特点,能够有力地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